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
來源: 司法部官網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精神,切實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干部、士兵以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
本辦法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養關系的近親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按軍屬對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法律援助人員培訓、工作考評通報等機制,共同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軍事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條 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軍人軍屬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
(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三)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四)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第六條 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軍人軍屬身份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第七條 下列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一)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
(二)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
(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
第八條 軍人軍屬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者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也可以由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受理。
第九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化辦理程序,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指派。對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充材料、補辦手續。對傷病殘等特殊困難的軍人軍屬,實行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便利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辦理。
法律援助機構對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軍隊有關部門。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軍隊有關部門協助的,軍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條件的可以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托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鄉(鎮)人武部、營連級以下部隊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二)有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有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有規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統一的標識及公示欄。
第十三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范圍包括:
(一)接受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轉交有權辦理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開展軍人軍屬法治宣傳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
|